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绵阳市绵兴东路南侧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新建附属用房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绵阳科技城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 称)以川投资备【2401-510798-04-01-554275】FGQB-000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绵阳金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绵阳金星药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绵阳科技城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 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401-510798-04-01-554275】FGQB-000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 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集中招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33号
2.2建设内容及规模:拟新建停车场、室外附属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其中,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地上两层;地下室建筑面积约3400平方米,地下一层。
2.3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最终设计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的现场要求、现行的相关施工工艺、技术规范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要求实施完成该项工程并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所有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2.5标段划分:施工1个标段
2.6标段投资额:本项目施工标段投资额4010.16万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 资质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以上资质。
3.1.2 业绩要求:
☑近年3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 3 年)(多项选择:□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1个(1 至 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单个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施工。
□无业绩要求。
3.1.3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6月14日00:00 至 2024年6月20日23:59 登录: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网址: http://ggzy.my.gov.cn)—“用户注册登录”,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7月4日09:20,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四川省·绵阳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绵阳金星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 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33号12幢1-4层1号
邮 编: 621050
联系人: 胡梦迪
电 话: 18681620201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集中招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都江堰市通锦路578号
邮 编: 611830
联系人: 王先生
电 话: 028-87222287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日期: 2024 年 06月 13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 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
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 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 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 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5)《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 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 20 日的 计算方法为:从招标公告发布的次日起算并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审核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 布日期为 2008 年 12 月 1 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 2008 年 12 月 21 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该为 2008 年 12 月 22 日。